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文件

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潞城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05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潞城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

  潞城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农扶贫工程2014-2018年实施方案》(晋开发办〔2014〕150号)、《山西省企业产业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晋开发办〔2015〕136号),以及《长治市“五位一体”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长金发〔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用于扶贫小额信贷利息补贴的资金,主要包括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贷款的利息补贴,以及贷资入企实施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实施主体。

  第五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条件

  1.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符合承贷银行的放贷条件,有致富意愿并已选择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实施主体必须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致富的方案或措施,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按季度兑现收益分成(全年收益分成不低于贷款总额的6%)。

  第三章 贴息申报审批流程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贴息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要求填写《潞城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贷款贴息原则上只申请一次,办理贷款后第二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第一季度贴息申请,之后每季度由承贷银行提供贷款利息清单直接进行贴息。

  2.实施主体贴息申请。实施主体按要求填写《潞城市实施主体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市扶贫开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2)银行贷款合同副本、贷款到账凭证以及贷款利息清单;

  (3)帮带贫困户协议书、帮带收益分成凭证;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施主体最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辐射带动农户情况(含贷资入企收益分成、与贫困户建立股份合作、订单、购销合同、务工等利益联结情况)、正常经营运转的影像资料等材料。

  贷资入企贴息原则上也是只申请一次,贷款后第二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第一季度贴息申请,之后每季度由实施主体提供帮带收益分成凭证和贷款利息清单即可享受贴息。

  第七条 乡村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贷款的,乡村两级重点审核贫困户身份信息和贷款贴息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贷资入企的,乡村两级重点审核贫困户身份信息和实施主体兑现收益情况,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扶贫开发中心审批。

  第八条 审批拨付资金。市扶贫开发中心对乡镇(办事处)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贴息额度。建档立卡贫户困直接贷款和贷资入企,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贴息期限。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贴息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贴息率最高为5%,不达5%的按实际利率贴息。??

  第五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由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潞城市支行、承贷银行、乡镇(办事处)和村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市扶贫开发中心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配合承贷银行做好逾期贷款收回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2.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3.中国人民银行潞城市支行负责加大扶贫贷款等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信贷支持能力。

  4.承贷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

  5.各乡镇、办事处和村委负责对个人直接贷款贫困户发展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对贷资入企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严禁各有关单位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改变用途、截留或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要接受上级部门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