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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2014-2015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时间:2015-09-02       大    中    小      来源:

  一、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和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建发【2014】131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发放2014年以来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同时,结合我市住房需求实际,继续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

  补贴标准50元/人/月,面向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发放。

  三、配租房源及保障对象

  (一)廉租住房配租房源共计22套,面向租赁补贴保障优先配租家庭分配。

  配租房源分别为:商贸广场南侧惠民苑小区3号楼12套,学府街北侧翰香圆小区廉租住房、公租房住宅楼6套,2013年配租退出廉租住房4套(鑫欣佳园5号楼3套、经济适用房小区B座1套)。

  除22套房源分配外,本年度若有新房源具备分配条件的,将一并纳入分配房源。

  (二)符合租赁补贴保障的优先配租对象分别为:

  1、无房户;

  2、民政局确定为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3、民政局确定的残疾孤儿;

  4、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家庭;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家庭;

  6、经人社局核定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申请家庭;

  7、其他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

  四、时间安排

  宣传阶段: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7日

  申报阶段: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2日

  审核阶段: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10日

  社会公示阶段: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4日

  五、申报条件

  (一)核定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

  (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除民政部门确定为55岁以上孤寡老人、残疾孤儿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离异两年以上)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2)申请家庭201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001元(即: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3元×40%= 9001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者无住房、无建设用地的住房困难家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商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自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无住房转让、出售行为的。

  六、申报程序

  (一)提交资料

  1、《潞城市2014-2015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3、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7、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填报要求

  1、《潞城市2014-2015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

  2、授权书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分别在申请书下方填写并摁手印。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之后依次复印户口簿户主页及家庭成员页,在户口簿无法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户口迁入年限的情况下出具户籍证明。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

  (1)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

  (2)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核审)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5、收入证明包括:

  (1)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2)无业、失业及自由职业者提供由社区(村委)核实收入后出具的证明;

  (3)离退休职工提供2014年度12个月的工资存折;

  (4)国企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收入证明(并附单位财务提供上一年度全部工资表)。

  6、财产证明包括: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经走访调查核实财产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7、住房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证件不齐的提供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及主管系统或乡镇、办事处经走访调查核实住房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2)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根据身份证和户口本所显示住址,农村住房的,由其所在社区(村委)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单位住房的,由所在基层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或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

  (3)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

  (4)国企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变动工作的职工提供现所在单位和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由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提供现所在单位及主管系统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和原所在地住建部门(或房屋主管部门)有关其未购买政策性住房、房改房及其他住房的证明。

  8、其他证明:

  (1)残疾人证;

  (2)学生在校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人员提供证明或医疗机构大病诊断书。

  证明统一以原件形式提供,证明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七、审核程序

  基层单位、社区(村委)、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设立办公室,并由分管领导负责,抽调专人组成。成员名单逐级上报至潞城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登记备案。

  1、申请家庭到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设立的办公室领取、对应填写相关申请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进行登记。

  2、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同时进行公告。

  4、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受理申请之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5、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主管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复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建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分送市民政、公安、残联、潞华办、国土等部门,并由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市国土局提供的建设用地、潞华办事处提供的集体土地房产情况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8、市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市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督、经信、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对照婚姻登记情况核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9、市公安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10、市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重残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11、市民政、公安、残联、潞华办、国土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市住建局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市民政、公安、残联、潞华办、国土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各系统、各乡镇、办事处再次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12、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住建局(纪检组)参与,市民政、公安、残联、潞华办、国土等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相关系统、乡镇、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全部家庭情况。

  14、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市住建局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发放2014-2015年度的租赁补贴。优先配租对象按困难程度分组登记进入选房程序。

  15、市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最终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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