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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复核实施方案

 时间:2015-09-02       大    中    小      来源:

  为规范我市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复核工作,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潞城市经济适用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潞政办发〔2013〕6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期限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18日。

  二、复核期限

  2015年9月30日前相关单位完成复核工作。

  三、复核对象

  2013年245户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轮候家庭。

  四、配售房源

  本次配售房源共149套。鉴于房源不能满足全部轮候家庭配售的实际,待149套经济适用房选取完毕后,剩余家庭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结合申请人需求优先予以安排。

  经济适用房配售房源分别为:惠民苑小区9号楼72套,翰香园小区经济适用房72套,2013年配售家庭退出5套(惠民苑小区1、3、4、5、7号楼各1套)。

  五、配售要求

  复核申报期限内不申报、不按照潞政办发[2013]69号文件要求进行选房的家庭均视为自动放弃,经领导组研究取消其配售资格。

  六、复核申请

  (一)由原申请人携身份证和“抽房卡号”原件主动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登记领取并如实填写《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复核审批表》,10日内完成申报事宜。

  (二)申请人应与2013年度保持一致,如有变化应说明原因,不再符合的按规定办理退出复核并交回“抽房卡号”。

  七、复核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家庭201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002元(即: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3元×80%= 18002 元)。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34平方米(即: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9平方米×60%=20.34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商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自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无住房转让、出售行为的。

  (二)提交资料

  1、《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复核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3、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7、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1、《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复核审批表》由轮候家庭原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

  2、授权书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分别在申请书下方填写并摁手印;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之后依次复印户口簿户主页及家庭成员页,在户口簿无法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户口迁入年限的情况下出具户籍证明。

  4、婚姻情况证明包括:

  (1)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

  (2)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核审)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5、收入证明包括:

  (1)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2)无业、失业及自由职业者提供由社区(村委)及所在乡镇、办事处核实收入后出具的证明;

  (3)离退休职工提供上年度12个月的工资存折;

  (4)国企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收入证明(并附单位财务提供上一年度全部工资表)。

  6、财产证明包括: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经走访调查核实财产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7、住房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证件不齐的提供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及主管系统或乡镇、办事处经走访调查核实住房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2)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根据身份证和户口簿所显示住址,农村住房的,由其所在社区(村委)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单位住房的,由所在基层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或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

  (3)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

  (4)国企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变动工作的职工提供现所在单位和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由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提供现所在单位及主管系统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和原所在地住建部门(或房屋主管部门)有关其未购买政策性住房、房改房及其他住房的证明。

  8、其他证明:

  (1)残疾人证;

  (2)学生在校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人员提供证明或医疗机构大病诊断书。

  证明统一以原件形式提供,证明上负责人签字留存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且负责人签字留存联系电话及核定日期。所有材料由申请人按一式两份提供。

  八、复核程序

  1、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受理之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同时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分送市民政、公安、国土、潞华办事处,并由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建设用地、潞华办事处提供的集体土地房产情况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市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市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督、经信、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市公安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市住建、民政、公安、潞华办、国土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市民政、公安、潞华办、国土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配售复核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通过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7、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住建局(纪检组)参与,市民政、公安、潞华办、国土等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相关系统、乡镇、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予以核定登记,相关复核资料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妥善保存。

  9、市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最终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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