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2 大 中 小 来源:
兹证明申请人 现有子女 人,其中18周岁以上成年子女 人,姓名分别为 ,其中具备赡养能力的 人,不具备赡养能力 人,不具备赡养能力的子女的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姓名)原因为 , (姓名)原因为 (后附公证书)。
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或村委):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60周岁以上老年申请人须开具本证明;
2、不具备赡养能力的情况有:年幼,因学,低保,五保,因残,因大病等情况;
3、不具备赡养能力人员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上学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或患重大疾病的医院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