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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2015年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案

 时间:2015-09-02       大    中    小      来源:

    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定行为,保障申请人家庭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配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潞政办发(2015)  号)文件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要求,特制本方案: 

  一、本方案中的保障性住房是指2015年我市配售的经济适用房和配租的廉租房。 

  二、我市保障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2015年,申请经济适用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8002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3元×80%=18002元),家庭人均金融货币类财产(指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的总和)低于54006元(即18002元×3倍=54006元)。申请廉租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9001元(2014年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503元×40%=9001元),家庭人均金融货币类财产(指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的总和)低于27003元(即9001元×3=27003元) 

  三、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四、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保障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私家乘用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 

  (二)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出国经商,打工的; 

  (三)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 

  (四)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五、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报酬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个体、私营业主在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等; 

  (五)由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六、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外的部分; 

  (三)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四)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被赡养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以上,赡养人家庭被确定为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所给付的赡养费;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七、保障性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一)城市低保户直接认定为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 

  (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城市申请家庭,按以下程序认定: 

  根据认定条件申请人对自己的家庭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受理后,领取相关申请表格等相关材料,由村(居)委会告知需要准备和提交的全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上交申请手续,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并进行入户调查,召开支村委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会议研究复核结果形成会议记录——上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分送各信息核对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信息核对完成后由民政部门汇总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并出具住房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城市申请家庭,按以下程序认定: 

  根据认定条件申请人对自己的家庭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受理后,领取相关申请表格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告知需要准备和提交的全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上交申请手续,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进行入户调查,召开相关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统,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会议研究复核结果形成会议记录——上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分送各信息核对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信息核对完成后由民政部门汇总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并出具住房低收入家庭证明。 

  八、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二)、非低保户家庭按以下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1、工资性收入 

  (1)、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等企业、私营企业等有固定工作、打工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并附近盖章的工资单复印件; 

  (2)、离退休人员提供近期工资存折复印件或单位出具退休金证明和工资表复印件; 

  (3)、无固定工作单位或以打零工为主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4)、因病,因残,因老,因学或因其他原因(照顾病人、坐月子、看孩子等)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未能参加就业人员需要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开具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暂时未能参加就业原因无收入证明。 

  (5)、处于高中教育以及大专以上教育阶段的子女由所在学校出具上学证明; 

  2、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核算对象主要指老年人,或因病,因残获得的赡养费,国家救济等收入。赡养费收入按每月每个子女100元支付计算,年应支付每个老人赡养费为1200元。 

  赡养费收入证明和领取国家救济金证明由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 

  3、资产性收入 

  有固定资产收入的需提供资产性收入证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根据《长治市收入核算办法》中有固定门市、代理品牌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 

  4、经营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证明根据申请家庭提供年经营收入情况经村(居)委会或单位调查核算后出具证明。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摊位的常年经营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非固定经营者按市场预测收入。 

  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声明表》。 

  九、信息核对职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人社局提供的劳动备案表登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2、潞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住房贷款证明; 

  3、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信息证明; 

  4、工商局提供申报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证明; 

  5、银监办提供申报家庭成员的金融机构存款证明; 

  6、经信局提供的相关企业出具的股票、基金、期货、商业保险等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的税务登记信息; 

  8、社区(村委)或基层单位经走访调查核实财产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十、潞城市2015年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由村乡市三级部门负责。村、居委会、单位负责受理,入户调查和初审,乡镇、办事处和系统负责复审,抽查入户和复核上报,各信息核对单位负责核对查询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村(居,单位),乡(镇、办),系统和职能部门出具信息,进行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认定。 

  十一、申请认定与《潞城市2014—2015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和廉租房配租实施方案》和《潞城市2015年经济适用房住房配售资格复核方案》同步进行。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潞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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