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办事服务 > 保障性住房申请

潞城市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时间:2017-12-22       大    中    小      来源:

 

潞城市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省、长治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需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实施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保障。同时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租赁补贴保障。

二、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公租房房源共200套。分别位于:惠民苑小区、翰香圆小区、万嘉名邸、公园尊邸二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嘉园小区等6个小区。

三、申请对象

本年度申请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我市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或侯家庄派出所1年以上,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050元(即低于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785元×70%=18050元),在我市市区内无房、无建设用地的家庭。安排房源60套。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我市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或侯家庄派出所1年以上,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8050元至25785元(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家庭,在我市市区内无房、无建设用地的家庭。安排房源40套。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申请人在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务工,在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区内无房、无建设用地的具有我市农村户籍(户籍登记属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侯家庄派出所之外)的务工人员。安排房源50套。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申请人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且在我市市区无房、无建设用地人员(含自主创业人员)。安排房源30套。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申请人非我市户籍、持有我市市区居(暂)住证或在我市实际居住工作且在我市市区无房、无建设用地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和在我市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安排房源20套。

所安排房源数量根据各类保障对象最终申报结果予以调剂。

备注:

1、我市市区是指:我市建成区及潞华办事处辖区。

2、社会保险包括:向我市人社部门缴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五类保险。

    四、时间安排

宣传阶段: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0日

申报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10日

审核阶段: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7日

社会公示阶段: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2日

五、核定基准日:2017年10月21日

六、租金标准

发改(物价)部门出具2017年度我市廉租房、公租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配租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

1、享受2017年度租赁补贴,优先配租多层住宅并享受廉租住房租金保障;

2、租赁补贴标准:50元/人/月;

3、非租赁住房户不予补贴。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优先配租多层住宅,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高层住宅,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

八、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残疾孤儿,45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40周岁以上单身)、进城务工人员(含单身)、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单身)、外来务工人员(含单身)。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离异两年以上)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社区(村委)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申请人具有我市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或侯家庄派出所1年以上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市区内生活居住的;

(2)申请家庭在我市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高于12万元)和商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自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无住房转让、出售行为的。

(4)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以前年度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后因成家、离异等分户实际不享受该住房的除外。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050元(即低于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785元×70%=18050元)。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社区(村委)或基层单位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申请人具有我市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或侯家庄派出所1年以上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市区内生活居住的;

(2)申请家庭在我市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商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自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无住房转让、出售行为的。

(4)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以前年度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后因成家、离异等分户实际不享受该住房的除外。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8050元至25785元(2016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

3、进城务工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委)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务工,签订用工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1年以上同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

(2)申请家庭在我市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

(3)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即:户籍登记在潞华派出所、五里后派出所、侯家庄派出所市区之外的其他派出所。

4、新就业无房职工(含自主创业人员),向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居住地社区(村委)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复退军人证,从毕业或复退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劳动关系稳定,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

(2)大中专院校毕业自主创业人员,须持有本人毕业证以及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等资料。

(3)在我市市区内无房、无建设用地。

(4)属我市单身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人,需父母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外来务工人员(含自主创业人员),向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居住地社区(村委)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在市区内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住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我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暂)住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劳动关系稳定,在我市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两种以上社会保险。

(2)外来创业人员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纳税1年以上情况等证明材料,投资入股的要有投资入股1年以上的相应证明材料,引进人才的须持有本人毕业证、学位证、科研成果、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的认定等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编制手续(满1年以上)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备案合同。

(4)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建设用地。

(二)填报要求及提交资料

1、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分五种类型表格,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分别在申请书下方填写并摁手印。

3、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其中: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复印在同一页;在户口簿无法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户口迁入年限的情况下出具户籍证明。

4、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在编在岗证明材料和缴纳申报条件要求的两种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另外: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居(暂)住证;新就业大学生提交居(暂)住证和毕业证;新就业复退军人提交退役证;自主创业、外来投资入股、人才引进等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并附民政部门盖章认可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1)未婚单身的提供由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

(2)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

(3)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并提供由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离异的提供相关手续(其中: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民政局加盖核审章的离婚协议书、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并提供由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未再婚证明(重新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6、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低保户提供低保证;无业、失业及自由职业者提供由社区(村委)核实收入后出具的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上年度12个月的工资存折;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收入证明(并附单位财务提供上一年度全部工资表)。财产证明包括: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经走访调查核实财产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7、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其中:

(1)自有住房提供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证件不齐的提供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经走访调查核实住房后出具的相关核实证明;

(2)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根据身份证和户口本所显示住址,农村住房的,由其所在社区(村委)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单位住房的,由所在基层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和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或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并出具所有权人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

(3)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借住房屋的提供借住证明。

(4)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临时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变动工作的职工提供现所在单位和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

8、租住公房(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的提供由公房产权单位签署意见的《退出公房承诺书》;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残疾人证,学生在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人员提供证明或医疗机构大病诊断书,现役军人证明。

10、新就业单身无房职工,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统一以原件形式提供,证明上负责人签字留存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三)审核程序

    单位、社区(村委)、乡镇(办事处)及系统和单位应设立办公室,并由分管领导牵头,抽调专人组成。成员名单逐级上报至潞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1、初审

(1)申请人到单位或社区(村委)设立的办公室领取、对应填写相关申请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并进行登记。

(2)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同时进行公告。

(4)基层单位或社区(村委)受理申请之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和居住地社区(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5)公示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期为3日。

(6)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主管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

(1)系统或乡镇、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2)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办事处、系统分管领导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同初审分管领导及初审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复核,复核期为5日。

(3)复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建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

(1)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分送市民政公安和残联,并由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市国土局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和建设用地、潞华办事处提供的集体土地房产情况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市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市公安、人社、税务、工商、经信、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对照婚姻登记情况核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市公安局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残联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残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国土局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及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潞华办事处收到信息核查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集体土地上房产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7)市民政公安、残联、国土、潞华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市住建局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市民政、公安、残联、国土、潞华办、公证处、保障房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相关系统乡镇、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住建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为7日。

(9)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纪检组)牵头,市民政、公安、残联、国土、潞华办等部门单位及有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核,复核期为5日。

(10)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进入公开选房环节公开选房方案由领导组会议结合审批结果研究后予以实施。

4、市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最终公证报告。

九、配租与轮侯

(一)优先配租对象

1、残疾孤儿;

2、5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

3、持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

4、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5、持证的三、四级残疾人家庭;

6、退役、现役军人家庭等优抚对象;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8、低保家庭;

9、低收入家庭;

1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1、进城务工人员;

12、新就业无房职工;

13、外来务工人员。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况的家庭,享受靠前对应的选房顺序。

(二)配租程序

    分类型按优先配租顺序进行公开选号分配,按规定与配租对象签订公租房合同予以配租。

(三)轮候

在房源调剂后仍不能满足相应类别申请人需要的实行轮候制,按优先配租顺序确定轮候顺序并发放轮侯顺序号。

十、公(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

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复核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参照本方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的申报条件,简化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配租复核对象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申报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处理并限期退出已配租住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