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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普通护照补发(丢失类)

 时间:2017-12-25       大    中    小      来源:

  行政事项  办理普通护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规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出国从事定居、探亲访友、学习、就业、旅游、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对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受理机构需按照规定采集申请人指纹(指纹缺失、损坏等原因无法采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受理后应要求申请人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同时告知申请人该签名将扫描至护照资料页(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护照160元/本,加注20元/项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咨询电话  0355—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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