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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类签注

 时间:2017-12-25       大    中    小      来源: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类签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检验指纹信息;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证明的复印件;

  (六)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程序

  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探亲类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三个月一次签注20元,三个月多次签注10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探亲类签注的,在七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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