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办事服务 > 户口办理

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时间:2016-02-25       大    中    小      来源:

事项名称 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以1998年7月22日为界,之前出生的婴儿随母登记上户,之后出生的婴儿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亲出具以下材料均可申请。
申请材料 1、父母申请 ;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非婚生育等疑难问题上户的需持相关手续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办理期限 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