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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业务

 时间:2016-02-25       大    中    小      来源:

事项名称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业务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其未婚子女迁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指户口在我市辖区内的一方)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单位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收费标准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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