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办事服务 > 老年人福利待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4-23       大    中    小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民心问题,更是可持续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做好老龄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促进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治市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长治市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7号)精神,促进全市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做好老龄工作,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35万,占总人口的11.6%,且老年人口仍以每年约3.2%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快速增长、老年家庭空巢化的形势日益严峻,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压力越来越大,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研究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把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作为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科学筹划,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 加强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着眼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进一步发展养老服务业;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相结合,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老龄工作;坚持为老服务与开发老年人才资源相结合,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要求的工作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实现由家庭养老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转变;建立较为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加强和改进老龄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省政府安排,在今明两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建立高龄老人补贴金制度。市财政每年要为每位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安排不低于2400元的补贴金;各县(市区)和高新区都要分年龄、分层次每年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安排不低于200元的补贴金;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结合自身经济条件,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发放一定的养老补贴。

  (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补偿比例,缓解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的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治和知识宣传,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三)建立老年救助体系。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建立老年特困救助制度,并将老年特困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老年特困救助金按全市老年人的实际人数每人2元/年的标准设立。县级按当地老年人口每人5元/年的标准设立,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和追加特困救助资金。老龄部门要制定老年特困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切实保障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县两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督促检查各涉老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具体情况,确保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应设“老幼病残孕”专座。车站、机场、医疗机构等服务场所应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识,明示服务内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名人故居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免收婚姻登记工本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以上优待的同时还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优待,单独居住的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卫生部门每年至少为本地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各涉老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督促、检查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

  (五)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和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要建立健全老年维权组织,积极开展老年维权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维权工作服务部,乡(镇、街办)、村(居)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对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建立来信来访工作制度,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及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要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养老服务。

  (七)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为老服务机构、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分别至少建有一所集学习、娱乐、健身、维权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所有乡(镇)都要建有敬老院。结合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1〕27号)和《关于长治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8号),各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着力发展失能、高龄老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建立完善适宜老年人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活动场所。

  (八)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以老年活动中心(室)为依托,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人文化活动网络,广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大力发展各类老年学校,重视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体育协会和老年文艺团体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老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调解决老龄工作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健全成员单位议事协调、工作联络和责任考核制度,形成联系顺畅、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上给予优先保证,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多年来存在的“三无”问题(无规格、无编制、无经费)。要建立健全乡(镇、街办)、村(居)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主任由在任领导干部兼任,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涉及机构编制事宜按程序审批。乡(镇、街办)、村(居)老龄工作机构要有公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档案资料、有工作人员。正确引导和规范发展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全市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都要建立老年协会组织,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完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投入发展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和老龄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老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银龄行动、开展老龄工作示范县(乡、村)活动、敬老文明号创建、老年优待政策、老年文体活动、老年维权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市级按全市老年人口每人每年1元安排;县级按当地老年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安排,每县最低不少于5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加强干部培训。要建立逐级培训责任制。市老龄办负责对各县市区老龄干部的培训,各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对乡(镇、街办)和村(居)老龄工作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落实老龄工作干部的各项待遇,关心他们的思想和进步,在全市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老龄干部队伍,努力开创老龄事业的新局面,为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实现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贡献。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