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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一、二孩事项)

 时间:2017-12-25       大    中    小      来源:

  办理《生育服务证》(一、二孩)事项

  一、办理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户口,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生育(收养)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

  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农户口夫妻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应当到办理机构补办。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在补办《生育服务证》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办理机构

  农业户口生育一、二孩的夫妻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进行登记备案;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户口的到潞华办事处人民政府计生办办理。

  三、需提交材料

  (一)初婚初育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2寸合照2张。

  (二)初婚生育二孩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2寸合照2张。

  4、一孩的《医学生育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事项说明

  一、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

  1、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办理机构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生办报送材料,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无误的在30日内批准并发证。

  三、需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长治市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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