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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时间:2017-12-25       大    中    小      来源: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办理一个《生育服务证》可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村(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如本人需要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未婚先育的,可先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在补办结婚证后,如本人需要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一)符合《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二)双方均为潞城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一方为潞城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县户籍人口的,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我省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证明(属本省户籍只需提供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属外省、市、区户籍需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乡(镇、办)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由乡级核实相关资料、县级初步鉴定后统一上报市级进行集中鉴定。

  (七)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的夫妻,可以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在生育或收养之月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办)申请补领新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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