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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9-05       大    中    小      来源:

潞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9月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潞城市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

  实 施 意 见

  为规范城市建成区居民自有宅基地房屋改建、扩建和修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东至天脊集团职工医院、西至207国道、南至邯长铁路、北至北华街)。

  适用对象:城市建成区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需对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居民。

  列入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的居民,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建筑主房层数不超2层,檐口高度不超7.5米,总高度不超10米,占地面积不超宅基地面积的50%;附房不超1层,高度不超3.5米;院内空地面积不小于宅基地面积的30%;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同时满足城市规划确定的退界要求。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改建、扩建及修缮房屋对相邻建筑不可有采光、消防、排水、交通等影响,应与该区域建筑特点、风格、色彩协调一致,并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三)90%以上居民自愿、社区申请、政府批准列入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不得进行改扩建。经认定确系危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原则上以现有体量进行提前征收安置。

  三、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设计方案等资料。

  (二)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建房方案等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社区(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潞华办事处初审。

  (三)潞华办事处审查后,报国土、住建部门审查备案。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审查备案,住建部门对建房方案审查备案。

  (四)居民建房开工前,需在社区(村委会)的监督下,定点放线,挖槽砌基,规范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验收资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四、建房执法管理 

  (一)住建部门要建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潞华办事处要加强居民建房信息员、巡查员队伍的建设和考核;社区(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二)潞华办事处和国土、住建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等违法行为及时核实,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停止建设的,由社区(村委会)、潞华办事处、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经催告、公告后,仍未自行整改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社区(村委会)、潞华办事处和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通知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供电、供水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社区(村委会)、潞华办事处和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建房和监管工作中存在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不严、处置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2013年3月16日印发的潞政办发〔2013〕30号文件同时废止,凡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2.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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