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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17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潞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推进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晋农科发〔2015〕13号)和长治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农发〔201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引领带动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四类。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判断农民是否符合新型农民条件、具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和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信息采集、信息运用和年度审核的一系列过程。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以县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以生产经营型、引领带动型职业农民为重点,依据“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等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标准、程序及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部署。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应以政府作为认定主体,由农业部门规范实施。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热爱农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环保、生态发展意识,有帮助带动其他农户共同致富的责任感和意愿;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四)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

  (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3年以上(含3年),收入主要(80%以上)来源于农业;

  (六)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的农业企业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应具备行业准入资格条件;

  (七)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生产经营达到一定产业规模。从事种植业的粮食作物面积达到30亩以上,蔬菜达到5亩以上,果树面积达到20亩以上,核桃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生猪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达到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达到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兔子年出栏3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5头以上,肉牛年存栏10头以上。种植业类流转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同时,单位面积产量比周边普通农户高10%以上或产业效益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

  (八)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和技术。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个人自愿申报、村镇推荐、专家评审、公示、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愿申报。申请人从村委、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等多渠道领取或网上自行下载填写《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农业部统一式样),提供个人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村镇推荐。村委和乡镇政府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实地考察考核,客观公正评审,出具认定意见。

  (四)公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认定意见,对拟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公示。

  (五)颁发证书。对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我市农业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第九条 按培育工作要求,认真遴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各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培育场所、培育网点、设施设备、各项制度建设,以适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教师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三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农业生产特点,采取农民简俗易懂的方式,把培训办到农村、办到田间。

  第十一条 坚持优中选优,打造一批集科技创新、试验示范、技术指导、培训实训为一体的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和职业农民档案,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提交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从申报到资格认定全过程完整档案资料,并对认定后的跟踪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和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村两级对其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增收情况、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开展持续教育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持续提高业务技能,全面提升其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综合素质。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参加涉农专业学历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有违规违法、严重不诚信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潞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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