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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3-18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我市养老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和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四)目前我市为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不同程度实行了补贴。针对百岁老人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低保家庭中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60元补贴。

  (五)失能老年人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资金来源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从我市的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百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补贴程序及方式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按照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低保资金发放程序执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在按低保程序审批基础上,还须县级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并出具鉴定书,方可发放补贴。百岁老年人的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五、认定办法及时间要求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由各乡镇、办事处凭户口簿、身份证认定后,将花名汇总表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每位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留存。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由各乡镇、办事处初步确认名单后,提请市卫计局组织协调本地县级医疗机构成立的医疗鉴定组进村逐户逐人认定并出具鉴定书后,将花名汇总表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失能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鉴定书建档留存;

  (三)上述两种对象的认定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结束。

  (四)每年各季度的首月15日前,各乡镇、办事处将新增加的高龄和失能老人花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将需鉴定的失能老人花名于次月的10日前将花名提交本市医疗机构,经鉴定后于下季度发放补贴金。

  六、工作要求

  本通知范围内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老人专项补贴及百岁老人补贴发放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医疗机构成立专门的医疗鉴定组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失能老年人进行评估鉴定;审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本市医疗机构严格评估认定补贴对象,加强审核,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列入补贴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对执行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要严肃问责。

  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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