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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潞城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7-18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长治市金融振兴推进大会精神,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全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奖励对象

  凡在潞城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境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上市主体),适用本实施意见。

  “境内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二、扶持奖励标准

  1.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天交所、上海股交所、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潞城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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