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文件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7-28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40号)精神,促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分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统称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低收入对象认定范围和标准

  范围:无固定工作的参保、参合人员。

  标准:按收入核算办法核算其上年度家庭年(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和标准

  范围:家庭成员中有固定工作的家庭,一般为参加职工医保者。

  标准:当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付费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1.5倍,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的贫困患者。

  低收入对象、困难对象认定所需证明材料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按照2014年长治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4〕45号)和2015年长治市民政局、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5〕66号)执行,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保、参合。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或医疗救助,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二)规范门诊救助。

  1.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2.救助方式:重点救助对象需凭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书及处方实名制购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3.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如果在救助时限内经新农合或医保部门认定为慢性病,凭慢性病的门诊补偿单,按门诊自付费用的80%进行救助;如果未进行慢性病登记且没有提供慢性病的门诊补偿单,凭医生诊断书和处方实名制门诊收费收据,按费用的40%进行救助,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

  (三)完善住院救助。

  1.救助方式和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分病种、不设起付线,对经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扣除社会互助帮困、责任赔偿等,对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证、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五保证等,在“一站式”服务窗口登记备案并开具诊断证明和住院证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接洽手续,并将相关手续交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作为费用结算凭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垫付资金并及时给予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出院病人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民政局接洽函原件、医保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原件等登记建档保存。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民政局提交花名和相关资料,民政局审核后,按时足额拨付救助资金。

  3.未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的给予10%的定额救助,年累计总额不超3000元。

  (四)开展大病关怀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或未实施其他方式医疗救助,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五)探索其他形式的救助。

  各相关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整合利用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经办,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服务。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完善救助形式,促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全面开展。

  (一)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

  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前确定为24类: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

  (二)救助对象的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困难对象等其他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参照重点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门珍救助方式和标准进行。

  2.低收入和困难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只进行住院救助。一是对低收入对象的重病患者设置救助起付线及实行阶梯式分段救助。社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20000元(含)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自20%起,按每超出一万元提高10%的救助比例分段救助。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二是对困难对象的重特大病患者设置50000元的救助起付线,对社保范围内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给予封顶救助。对不达救助起付线,家庭又确实困难的重特大疾病对象,可按临时救助形式,由各乡、镇、办事处进行乡级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6月底前有效。

  四、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本人结清相关费用后,直接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也可就近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民政服务中心申请。

  重特大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要向居住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受理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要按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办法认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实施救助,并及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工作,审批后将审批的名单及金额报请市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将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划入指定银行,由救助对象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户,再由指定银行把救助金划入救助对象本人账户。市民政局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各乡镇、办事处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负总责。对符合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尽量缩短审核时间,做到及时受理、即时审核、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时间,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并要终止合作协议,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救助管理部门要帮助困难群众寻求慈善帮扶,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要密切关注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复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救助资金支付计划,按时下拨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合理统筹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做好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搞好制度衔接。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好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