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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7-28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潞城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潞城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招商引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到我市落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发〔2016〕28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长政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加工贸易企业转移落户项目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省、长治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依法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是项目单位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即可利用空闲地开工建设。二是推行“先租后让”制度,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三是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经济周期和产业特点,设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供地,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设立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市财政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资金200万,纳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承接转移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中心)

  4.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机制,凡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园区的企业,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对企业转移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在企业落地投产后给予定额补助,在长治市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我市财政再补助50%。对落地投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产品由长治到港口的物流运输费用和港口仓储费在长治市财政50%的补贴基础上,我市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和解决就业人数多少,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酌情补贴,但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市级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80%。(责任单位:市招商中心、市财政局)

  6.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市承接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增加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规定对照基准利率进行适当下浮。我市推出的“助保贷”等金融扶持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市的加工转移贸易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

  7.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各产业园区可与迁入企业协商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购买厂房或先租后买的,可按厂房实际造价出售给企业。(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各有关乡镇、办事处)

  8.各相关部门要帮助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加工贸易企业招用本地人员进行初次培训的,由长治市级财政给予30%的补贴,我市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和解决就业人数多少,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酌情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期限,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11.鼓励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对于重大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服务的针对性。转移项目除享受当地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专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13.成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领导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招商中心,统筹协调全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研究解决承接过程和项目落地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招商中心)

  14.加强督查考核,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纳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加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在年度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部门、乡镇、园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约谈主要领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考核办、市招商中心、市经信局)

  15.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全面扎实推行首席代表制,实行“内转外不转”的审批方式,有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充分提高办事效率。需要在上级部门办理手续的,需积极协调、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直到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务大厅、市招商中心、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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