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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9-23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潞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潞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与政府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企业申请,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注入资金作为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手段,并对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按比例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潞城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财政局、银监办、市金融办、人行潞城支行、建行潞城支行、经信局、审计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国税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农委、国土局、住建局、畜牧中心、环保局、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以本实施细则为依据,刻制印章,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潞城支行开立相应账户,开展本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助保资金管理。

  领导组下设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第三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原则组建。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资金由获得助保金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先期投入,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该资金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

  第八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按不低于合作银行助保贷发生额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开设三个专门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利息。其中,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资金贷款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与政府的约定支取。

  第十条 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当企业交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合作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为潞城市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

  2.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市金融办、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4.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无不良记录。

  5.符合环保要求。

  6.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额度

  贷款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不超10倍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利率

  对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组确定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助保金贷款,利率按照合作银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企业经营及现金流特点,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客户筛选

  助保金贷款客户可以从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对于优质、潜力或合作银行目标客户,合作银行可向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小微企业池》。

  第二十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内部审核机制是把控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合作银行要通过内部审核机制,对客户筛选、受理准入、客户调查、评级授信、贷款审批进行大量细则的风险把控工作,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合作银行督促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调查

  合作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担保缓释措施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评价及授信

  评价授信人员组织客户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建议授信额度,根据企业规模和授信额度上报授信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

  合作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应对助保金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助保金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助保金贷款。助保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助保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达到三个工作日,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助保金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助保金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代偿。

  第二十九条 债务追偿

  合作银行可于启动代偿程序的同时,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通过执行担保追索回的资金可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之前先行偿还银行债权,但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及时间要求不变。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直接追索费用后,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除银行、助保贷管理机构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外,政府及助保金管理机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联合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机构对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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