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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充规定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3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全力助推脱贫工作,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充规定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8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补充规定

  1.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外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2.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安排过渡保障期,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

  3.市民政局与市扶贫开发中心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精准比对。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逐户比对,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要建立部门数据定期交换机制,明确责任人,按月互通数据变化情况,每月1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同步更新。

  二、医疗救助补充规定

  根据《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潞政办发〔2016〕47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现将经市扶贫开发中心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且和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同样的救助标准。

  三、临时救助补充规定

  1.《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潞政发〔2015〕32号)规定:“乡级救助额度不超过500元,乡、县、市三级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现调整为:“乡级救助额度调整为不超过1000元,乡、县、市三级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对经市扶贫开发中心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经市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经诊断患有医疗救助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报告单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临时救助。之后再根据其医疗支出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其它救助时,医前临时救助不抵扣。

  3.对经市扶贫开发中心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经市民政局审批的低保对象发生死亡的,临时救助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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