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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发明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6-06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发明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潞城市发明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潞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发明专利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发明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发明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预算;

  (三)对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条 发明专利资助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且专利证书登记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在本市辖区内。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主要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维持。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维持资助是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进行资助。第七年度至第十二年度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第十三年度至第二十年度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20%进行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应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的维持资助应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维持的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复印件为准。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的受理时间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办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办理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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