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02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潞城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

  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潞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与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屋征迁通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依据认定。因历史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市国土、住建、所在办事处、社区(村)共同出具认定意见后,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人经所属村委(社区)、户籍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能够证明在房屋征迁通告发布之前确实分户的,经所在办事处审查认可后,可按分户认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第八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置换;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0的比例进行置换。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置换。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房屋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3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房屋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

  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补偿,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3: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阁楼可按高度超2.2米部分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全部面积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单元式住宅、独院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院内空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面积折算后,再按住宅房屋价格进行补偿。

  按照去库存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安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分别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业性房屋的征收补偿

  对商业性房屋的补偿首先要进行认定,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经认定为商业性房屋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认定为商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确定选购回迁区域新建商业用房的顺序。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按照《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给予补偿。房屋装饰装修由评估机构按照《潞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附件2)确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类别及标准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不达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源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住宅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社区(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未经市住建局、市国土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城镇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对象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征迁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四章 安置事宜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房源进行置换。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限等内容,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第二十一条 单元式住宅、独院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30平方米以上的,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的,按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一般为二年,如果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继续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直至办结房屋交付手续为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别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提前腾空交房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以下简称协议),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并按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规定时限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分四个层次:

  1.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应得奖金的100%;

  2.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应得奖金的80%;

  3.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的,奖励应得奖金的50%;

  4.第三时间段到期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三)超出协议约定交房期限未交房的,每迟交一日房从奖金中扣除10%直至扣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破坏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等证件以及分户方面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原则上按照《潞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实施,补偿和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潞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