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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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事项名称 | 本县(市、区)内农业家庭户间户口迁移 |
办理依据 | 山西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试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
申请条件 | 本县(市)范围内,市辖区(城、郊、开发区)内农业家庭户口之间迁移。 |
申请材料 | 1、迁出地和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及房产证; 2、婚姻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入地村委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户口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审批。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办理单位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
收费依据 |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