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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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事项名称 | 户口迁出业务 |
办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
申请条件 | 跨县(市辖)区户口迁出的申请人凭以下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申请材料 | 1、《准迁证》; 2、《居民户口簿》。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凭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办理单位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
收费依据 |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