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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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二、办理条件及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原申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办事流程
1、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核对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
2、申请人在派出所现场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人像并登记指纹。
3、派出所受理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交纳工本费。
4、申请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交回原身份证。
四、办事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
自派出所受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加快制证进度,简化制证环节,压缩制证周期,整个制发流程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申领、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
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